新京报讯(记者赵敏)天津女子崔丽丽出差时遭公司老板性侵患创伤后应激障碍,此前被认定为工伤,经劳动能力鉴定后,12月15日,崔丽丽收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,该文件显示其构成伤残十级。12月17日,崔丽丽告诉新京报记者,她对该鉴定表示认可,不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,接下来会将结论提交给法院,以继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。
崔丽丽收到的职工工伤伤残证。 受访者供图
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显示,经病历资料查阅及身体检查,当事人意识清晰,但仍有内感性不适,情绪不稳、焦虑、惊恐,与内心体验一致,交谈中仍以“痛苦体验”流露为主。依据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GB/T16180-2014,定为伤残十级。
崔丽丽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。 受访者供图
针对该结果,崔丽丽表示,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她遭受职场性侵后导致职业能力损伤的认可,也是对自己受到伤害后维护权益的一个交代。
根据以上评定依据,十级为最轻等级的伤残认定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,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金额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;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新京报此前报道,2023年9月,天津某企业营销总监崔丽丽出差杭州期间,遭遇公司老板王某性侵。2024年4月,性侵者因强奸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,同月,公司以未遵守请假制度、旷工为由将崔丽丽辞退。
被性侵后的崔丽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,2024年12月,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为工伤。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,起诉至津南区人民法院,2025年7月16日,津南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,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。
崔丽丽被公司开除后,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,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,津南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其以上两个诉求。之后,双方均不服裁决,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2025年9月23日,该案在津南区人民法院八里台第二法庭进行不公开审理。崔丽丽告诉新京报记者,11月3日,因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,法院作出中止审理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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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,来自天津的崔丽丽跟随老板出差,在商务饭局醉酒后,她被老板性侵,之后患创伤后应激障碍,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但涉事公司不服,向法院起诉。
△崔丽丽为自己加油。
9月23日,潇湘晨报记者从当事人崔丽丽处了解到,当天上午,该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八里台第二法庭一审开庭。崔丽丽告诉记者,法院未当庭宣判,双方将在约定的时间之内提交质证意见,等待法院的第二次开庭或者宣判。
△崔丽丽被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。
△崔丽丽被认定为工伤。
崔丽丽穿着被性侵当天的衣服参加了庭审。她在开庭前接受采访时表示,“2年前的今天它见证了我的耻辱,现在已经变成了我的战袍。”
崔丽丽的丈夫张毅作为“诉讼代理人”出庭。崔丽丽称,认定工伤过程很艰难,她也不确定是否能胜诉。“自己现在没有工作,又在治病,考虑到经济方面压力不如自己来打这个官司”。崔丽丽表示,事发两年来,她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仍然存在,她坦言自己和丈夫已经两年没有夫妻生活了,两个人不能躺在同一张床上,她感觉不安全。“他想拉拉我的手,我都会应激。”
崔丽丽提供的该案起诉状(企业为原告,崔丽丽为被告)显示,原告天津某股份公司,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企业无需承担崔丽丽在劳动仲裁案中的相关费用。
△起诉状中崔丽丽原工作企业的诉讼请求(部分)。
崔丽丽在劳动仲裁案中的具体诉求为,要求前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内自己的工资,及此前未发放的加班费、带薪年休假、未休假工资等共计约200万元,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此外,崔丽丽在此次庭审过程中还追加了诉讼请求并补充了新的证据,请求判令前公司支付今年2月至9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近50万元。
据扬子晚报消息,崔丽丽表示,她在庭审过程中基本没怎么说话,大部分时候是作为代理人的丈夫和朋友在发表意见。“这次前公司换了代理律师,前公司没有派代表出席庭审。”崔丽丽说,他们准备了200多页的证据,“对方也提供了一些我们没有见过的证据,比如我在工伤期间休假的规章制度,但法官在庭上要求被告方提交之前的休假制度。今天庭审主要的争议在于停工留薪的金额和休假。被告表示停工留薪期这块,他们表示尊重法院意见。法官也询问被告方是否有为我发放过停工留薪期工资,对方回答说没有。”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